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学校教学、职能、教辅部门和校属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十一条 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和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审计处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和管理等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长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学校相关规定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校内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围绕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及学校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等。审计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校内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校内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时间、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等。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和分工、审计起止日期、审计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校内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五)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应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内部审计人员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内部审计人员向校内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和复核日期及复核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编制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包括立项依据、背景介绍、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等)、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审计建议、附件等。
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出具审计处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或要求时限内,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提交审计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等。被审计单位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报告。
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九条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档案主要包含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等。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十四条 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相关决策、制定政策、预算安排、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校长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查出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整改时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校长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