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22〕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基建修缮、道路绿化、安防技防、信息化建设等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各项技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目标是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决策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采购审计、工程管理审计、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等,具体到每个审计项目时,审计内容视审计资源、建设项目特点以及风险情况的不同,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项或多项进行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决策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议书。检查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及时全面获取潜在项目信息、建设需求与资金筹集是否匹配、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要求、项目建议书是否按规定编制等;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检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科学,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学校发展战略,检查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渠道是否合法等;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报批报建。检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是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批复是否真实、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时效要求、建设项目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完备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环境。检查项目机构是否健全、不相容职责是否恰当分工、工作流程是否完整等;
(二)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情况。检查是否建立项目前期评审、勘察设计、采购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控制活动。评价各项建设活动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等;
(四)审查信息与沟通情况。检查设计、施工、物资管理、投资、财务等信息是否收集,信息传递是否真实、完整,信息系统是否安全、有效等;
(五)审查内部监督情况。评价对建设工程项目物资检验、隐蔽工程验收、监理与质检的内部监督是否有效等;
(六)审查设计与施工技术风险。检查评价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贯彻限额设计要求、是否出现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论证是否科学、施工技术是否存在风险,对未曾预料的新情况是否制定了风险预案等;
(七)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各类合同审批程序是否完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规、与招标文件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进行研判和有效防控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检查各项招标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招标范围和方式是否合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招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办法是否合理,相关投诉、异议处理是否得当、合规,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投标是否遵循经济效益性原则等;
(二)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等采购情况。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的采购条件,是否按工作流程执行,供应商是否具有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实力,过程记录是否完整、结果是否公正客观等;
(三)审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工程造价成果质量要求情况。检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达到现行的质量标准、是否明确施工单位报送工程造价成果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约束措施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工期管理情况。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施工方案工期和进度是否一致、是否建立进度计划管理制度、进度计划是否落实、进度计划是否变更,变更后的进度计划是否合规、可行,进度计划变更是否按规定审批等;
(二)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工程变更是否审批,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是否符合相应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是否落实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工作,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等;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评价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有效执行;评价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可行、合理;评价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等是否合规使用等。
(四)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情况。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是否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规定比例之内,检查是否建立超概项目惩戒问责机制等;
(五)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情况。检查工程进度款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是否有超合同或超概算的情况、有无超付或提前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造价管理情况。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制或审查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变更是否真实、合理、合规,竣工结算及资金支付是否及时、合规等;
(二)审查工程造价真实性情况。评价初步设计概算是否合理、正确,施工图预算计量、计价和列项是否准确、合理,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变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相关取费是否合规、合理,设备、材料用量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是否一致,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等相关取费是否合规,工程实施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招标清单及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真实,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要求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资金筹集,项目各类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项目资金情况等;
(二)审查建设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情况。检查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各项待摊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审批,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各类款项。竣工决算报表填列是否齐全、正确,结余资金是否合理、合法等;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验收与结算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及时,工程变更内容是否真实等;
(四)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决算情况。检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验收合格,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检查评价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造价是否有效控制,项目运营成本是否节约等;
(二)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效率性。检查评价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资金利用是否有效执行,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项目行为是否具有效率等;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效果性。检查评价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否实施及有效等。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处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实际和审计资源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实施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报审金额1万元以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核定结算金额、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填写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备案表提交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进行抽审,工程管理部门持审计处签章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备案表或抽审后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计意见书)等材料,办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零星维修和应急抢修等项目竣工结算及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竣工结算审计报审金额1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投资概算或预算金额300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实施跟踪审计;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组织形式包括审计处自行实施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相关部门职责
(一)审计处
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处理审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取得审计事项所需全部资料;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审计事项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访谈、咨询等工作;对与工程相关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单位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2.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委托事项,对受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3.就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二)工程管理部门
1.建立和完善前置审核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2.及时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协助审计处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4.及时向审计处通报跟踪审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通知审计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5.落实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工作。
(三)社会中介机构
1.为审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补充,根据委托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2.全面、客观地发现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内部控制缺陷和问题,提出支持审计意见和建议的专业意见。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工程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规划提交审计处,每年末将下一年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及时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在实施具体工程项目审计时,一般按成立审计组、开展审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制定并送达审计通知书、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结果性文书、后续审计、整理审计档案等程序进行,对一般性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程序可适当简化。
(一)审计处根据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
(二)审计人员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之前,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收集项目基础资料、审批过程资料以及财务报告等资料,评估项目风险点和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三)审计人员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报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四)审计人员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制定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
(五)审计人员采取审核材料、踏勘现场、市场调查、列席会议、统计分析、分析性复核、穿行测试等方法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取得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交叉复核;
(六)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七)审计组根据审计查证结果,形成审计组审计报告等结果性文书,向被审计单位就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签证单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征求意见。审计组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查证结论,审计组审计报告等结果性文书送审计处审核;
(八)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书、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性文书;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审计处可进行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改进效果;
(十)审计人员做好审计资料收集、保管工作。审计工作中获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及设计资料、招投标文件、合同、签证单、竣工图以及验收报告等重要纸质与电子资料按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填写工程结算审计送审表,连同竣工结算及相关送审资料一并提交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进行书面承诺,并可要求承包方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审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项目及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实施建设的项目提交书面说明;
(二)审计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对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及相关送审资料和反映工程管理行为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管理部门、承包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核对无异议后,办理工程结算审定结果签署表签字盖章手续;
(四)审计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结果性文书;
(五)工程管理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审计处。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承包方的送审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向审计处提供送审资料,签署审计承诺书。审计承诺书主要包括对审计工作要求的了解,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予以保证,对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承担后果等内容。工程管理部门也可要求承包方在提交有关资料的同时签署审计承诺书。审计处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资料可退回,要求重新送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工程管理部门送审资料由审计处向社会中介机构转交或在审计处监督下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私自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交送审资料。
第五章 审计委托费用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将审计委托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和预算,由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支付;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将审计委托费用列入学校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由审计处办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是否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委托费用承担方式及支付标准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按照审减金额/报审结算金额×100%计算。为保障工程结算报审结算金额真实合规,避免承包方竣工结算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时按照下列标准由学校和承包方承担审计委托费用: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在10%以上(含10%)的,审计委托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在5%以上、10%以下的,审计委托费用由学校承担50%,承包方承担50%;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减率在5%以下(含5%)的,审计委托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增的,审计委托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核实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整改措施、审计意见落实和审计建议采纳的结果、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结果、有关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关部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予以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中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下列有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或现象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一)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审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冒领工程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率高于规定允许误差率以上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发表审计意见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计意见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法规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等弄虚作假的;
(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法规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等弄虚作假的;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阻碍、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审计处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呼院字〔2016〕63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党政办 2022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