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3年02月24日    阅读: 0 次

呼院字〔2022〕1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促进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科研经费管理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核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课题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类型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立项项目划拨的科研经费。

(四)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五)其他科研经费。

第五条 审计类型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是指按照国家和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中所附的财务决算须由审计处审核签章的项目。

(二)科研经费审计。包括学校自主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学校自主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按照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要求,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处按照科研项目范围和需要,可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审计、对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主要内容

1.项目批复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到位情况;

2.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情况;

4.其他需要审签的事项。

(二)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1.经费预算编制和调剂的科学、合理、真实情况,以及符合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情况;

2.经费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情况;

3.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

4.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情况,符合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情况;

5.使用经费购置材料、仪器设备等执行采购管理规定情况,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情况;

6.科研项目结题、结账情况;

7.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处置、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8.科研项目决算真实、准确、完整情况;

9.经费在使用、管理方面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情况;

10.落实现行经费法规政策情况;

11.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直接责任履行情况;

1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所需主要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

2.科研项目经费决算;

3.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

4.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

5.经费支出与预算相差较大等事项的情况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主要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预算;

2.科研项目任务书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3.科研项目组人员清单;

4.科研项目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材料;

5.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材料;

6.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处置材料;

7.科研项目结题相关材料;

8.科研项目经费决算;

9.审计承诺书;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由审计处实施。

(二)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从其规定和要求。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办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项。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科学技术处(含校内具有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下同)、财务处等部门配合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审计,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经费决算的要求和时限,清查账目与资产,核实拨款与支出,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准备相关送审材料,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及相关送审材料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在经费决算上签章。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经费决算及相关送审材料至少于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规定报送经费决算期限5个工作日前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对经费决算及送审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如遇重大项目,审计处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审签时间。

(四)经费决算及送审材料不完整、不准确和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五)审计处发现有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问题,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整改。不具备审签条件的审计处不予审签。

第十条 学校自主实施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科研经费管理需要,由科学技术处委托,或由审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选择确定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项目负责人,抄送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管理建议书等审计结果性文书。

(五)审计处根据实际将审计报告送达科研项目负责人,抄送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部门,呈送学校主要领导。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按要求时限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规定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科学技术处提供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清单。

(二)审计处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签订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事项。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配合,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部门确认后,出具审计报告。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等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进行改进;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核实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整改措施、审计意见落实和审计建议采纳的结果、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结果、有关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安排等内容。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监督并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及其他材料、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予以责令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或现象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学院党政办                     2022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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