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阅读: 0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学校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依照本办法落实审计整改。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学校教学、职能、教辅部门和校属企业等单位。
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审计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条 校内有关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章 审计整改内容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或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报告。
第八条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和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学校相关部门应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审计处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国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完善审计整改标准,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学校对整改进度滞后、整改结果不到位的,要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对被审计单位考核、巡察内容,并在考核、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部门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