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呼院字〔2021〕139号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阅读: 0 次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根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2.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

    (二)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三)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四)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

    (五)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每年初或年末向联席会议书面提交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列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领导干部名单,并提出审计实施方式的初步意见,供联席会议研究决策;

    2.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责

    1.结合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参与审计实施方式的讨论研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内容等方面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查处阻挠、拒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错误行为,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3.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采取警示措施。

    (三)审计处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及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2.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和联席会议确认的工作原则、工作重点,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加强同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或请示有关问题;

    4.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向党委组织部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送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人事处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2.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考核、奖惩之中;

    4.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问题,指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5.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五)财务处职责

    1.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3.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

    4.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指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5.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结果通报会议;

    2.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国有资产管理等资料;

    3.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规定的问题,指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七)其他部门职责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必要时派人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本领域的管理问题,积极协助推动整改并堵塞监管漏洞,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3.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各成员单位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并根据召集人的指示,分送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

    (二)起草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四)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六)检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向联席会议通报;

    (七)完成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3. 第三章  会议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委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条  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以会议的形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或决定事项等;

    (二)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三)联席会议议事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协商确定;表决事项时,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出席,且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时须回避会议;

    (五)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六)联席会议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七)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由召集人向校长和学校党委汇报。

  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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