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呼院字〔2021〕137号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阅读: 0 次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保证专项审计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运用审计方法和调查方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和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学校教学、职能、教辅部门和校属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审计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围绕学校主要经济活动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专项审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学校有关重大经济决策落实情况;

(三)经济活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科研项目经费、教育收费、捐资助学资金等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校属企业经营效益情况;

(七)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调查事项,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单独开展,或者结合其他审计项目进行。

第七条  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根据需要成立审计调查组。审计调查组向审计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

(二)被调查事项基本情况;

(三)调查目标;

(四)调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或措施。

调查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和被调查单位范围。调查内容包括为确保实现调查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调查事项。调查方法或措施包括为确保实现具体调查目标而应当实施的程序,以何种方式取得相关证据或资料,以及以何种方式分析取得的证据。

(五)调查起止时间;

(六)人员分工和调查工作量、经费预算;

(七)编制日期;

(八)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在实施调查3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结合项目审计的除外。

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实施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处结合其他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项目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调查事项。

第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按照审计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作为调查证明材料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调查组应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审计人员取得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认定,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对收集的调查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调查结论,真实、完整、及时地编制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及时与学校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联动。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向审计处及时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调查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对调查结论或建议,审计调查组内部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处处长提请分管校领导,在内部组织讨论,必要时可以咨询外部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标题、主送单位、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名称和签发日期等要素。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调查依据;

(二)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被调查事项基本情况;

(四)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和审计调查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或者交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处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委托部门。学校交办、审计处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学校。

第二十二条  审计调查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与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归类整理并建档。对结合项目审计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不单独归档,相关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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