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联席会议批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及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实际情况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四)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六)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对所属机构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学校所属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与主要内容:
(一)党委组织部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二)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处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抽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和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三)审计组开展审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及措施、审计分工及进度安排、审计方式、审计工作要求等。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实施。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者原任职部门(以下简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计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及所在部门名称、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审计时间、须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管理职责范围及履行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要经济决策执行及效果情况、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经济合同管理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2.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业务档案、考核检查结果、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3.财务收支、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4.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5.审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会议。
审计组应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方式等内容。
(五)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过程中,可以通过审计处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审计组综合运用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意见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内容等。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审计处,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审计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九)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联席会议,抄送党委组织部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十)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领导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学校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会议记录和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经济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等。
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学校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联席会议汇报和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建议由学校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应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其他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及党委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呼院字〔2015〕16号)同时废止。